(十七)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事实进行认真核查,并委托相关地方主管单位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主任会决定。提倡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作品的违规事实,包括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对没有提供违规线索或证据的,将不予受理。
(十八)核查工作结束并报经中宣部批准后,正式揭晓获奖作品名单。
十一、关于违规问题的处罚
对评选发现的违规问题将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一)参评作品存在严重导向问题,一经发现,即撤销作品参评或获奖资格。
1.对作者(主创人员)和编辑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2.对推荐单位、报送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被通报单位(不含专项初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该项目评选。
(二)作品抄袭、造假,或作品内容严重失实,一经查实,即撤销作品参评或获奖资格。
1.对推荐单位、作者(主创人员)和编辑予以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推荐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该项目评选。
2.被通报批评的作者(主创人员)、编辑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三)参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评奖规则等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内参评的,取消参评资格和获奖资格。
1.对违规参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违规作者(主创人员)和编辑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2.对推荐单位、报送单位通报批评,被通报单位(不含专项初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该项目评选。连续2年因该违规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将核减报送单位下届报送名额。
(四)重新制作作品参评的,一经查实,即撤销作品参评或获奖资格。
1.推荐单位、报送单位应当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向中国记协报告责任人员名单和处理情况。
2.中国记协对相关责任人和推荐单位、报送单位予以批评,被批评的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被批评的推荐单位、报送单位(不含专项初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相关项目评选。报送单位(含试点报送单位)连续3年被批评的,核减其报送名额。
(五)作品刊播信息有造假、虚报,作者(主创人员)、编辑有虚报等问题,一经查实,即撤销作品参评或获奖资格。对推荐单位、责任人予以批评,责令整改;被批评的责任人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六)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开展推荐和初评,未按要求对报送作品材料进行公示等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即撤销相关作品参评或获奖资格,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批评,责令整改。
(七)填报信息有误,造成申报版本与播出版本不一致,对报送单位予以批评。首次被批评的,将责令整改;连续2年被批评的,将减少2年累计涉及作品名额。
(八)自荐(他荐)作品参评的,一经发现有上述违规情况,在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之外,推荐人3年内不得参加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九)对违规参评并获奖的作品,一经核实,将公开发布公告,取消相关人员获奖资格,责成相关报送单位、推荐单位追回奖杯、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按照上述条款予以追责和处罚。
(十)推荐单位、报送单位和参评者等对评委或有关人员有请客吃饭、送礼、贿赂等行为,一经查实,则取消该作品的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相关责任人和该作品作者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国记协的各项评选活动。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人员。
(十一)对审核委员、评委有收受贿赂、钱(物)票交易行为的举报,将委托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审核委员、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该审核委员、评委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国记协的各项评选活动。
(十二)审核委员、评委严格履行与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在评选结果揭晓前,未经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授权,不得发布、告知他人有关评选工作的内容和信息。如有违反,取消其审核委员、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中国记协新闻奖评选活动。
十二、附则
(一)如有未尽事项,由当届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二)中国记协享有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申报材料的使用权。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记协。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各评选项目作者、主创人员申报名额及范围
2.报送单位报送名额
3.参评作品材料制作要求
4.参评材料申报办法
5.中国新闻奖报送作品目录
6.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推荐表
7.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推荐表(自荐、他荐作品)
8.参评作品推荐表填报说明
9.中国新闻奖系列(连续、组合)报道作品完整目录
10.诚信参评承诺书
11.中国新闻奖参评材料清单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