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既然和吴某离了婚,当然也不乐意老吴夫妇继续住下去,不到2个月时间连换了3把锁。而老吴夫妇则认为当初是自己掏钱赞助儿子买的房子,而且还有书面约定可以长期居住,便将儿子和儿媳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认当初双方定下的约定合法有效,也认可了老吴夫妇之前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因老吴资助吴某买房发生在吴某与童某婚姻存续期间,老吴赠予的23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吴某夫妇离婚案件被法院判决后,江东区的房屋已被判归童某所有,房屋的所有权随之发生了变动,作为所有权一部分的居住权也自然发生了转移。
按常理来说,老吴夫妇知道吴某和童某闹离婚时,应该清楚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发生变动,即应向法院说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在吴某夫妻的离婚诉讼和之后的购房借款诉讼中,老吴都没有行使这一权利,现在房屋所有权已经法院判决转移给了童某,老吴再提出要求,法院认为有悖情理。
房屋现已判归童某个人所有的,她与吴某的婚姻关系也已解除,已没有义务再承担老吴夫妇的居住问题。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老吴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编辑:赵殿川 实习编辑:许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