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钟梦哲)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示”引发网友关注。7月11日,经郑州警方核实,该“天价寻狗启示”系杜撰,发至网络社交平台,造成广泛传播。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冰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
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好奇,既然这个“天价寻狗启示”是虚假信息,那么其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发布人是否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警方又为什么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钟雷雷律师。
钟律师分析,首先发布人并不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回归到本案中可知,发布天价悬赏的主观目的是以噱头引起关注;从客观方面来看其并没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最终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天价寻狗启示”发布人涉嫌寻衅滋事。钟律师介绍,发布人的行为也不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可知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纵观本案难以发现发布人存在寻衅滋事的客观表现行为,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警方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则是因为,发布人杜撰丢失功勋犬,故意发布虚假“天价寻狗启示”,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查找相关新闻时,记者发现,虽然此次“天价悬赏”系杜撰,但现实中仍有不少高额悬赏难以兑现的事件发生。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悬赏发布人概不兑现悬赏承诺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袁洋律师表示,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如果权利人发布了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以及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悬赏广告是一种针对不特定对象,以公开方式发表并且明确具体报酬的合同。一旦悬赏人发布悬赏,即构成要约;而一旦相对人履行完毕,则构成承诺,合同即成立。所以,协助找到失物或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在法律层面是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履行支付义务的。但是,针对具体的支付金额,法院很可能会根据发布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失物及信息的市场价值本身,当事人的真实损失以及违约的不利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认定,进而作出相对合理的裁判。
最后,律师提醒各位:信口开赏不可取,公开悬赏一定要量力而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