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道旁停放的私家车,突然被垃圾箱内溢出的垃圾掩盖,轿车开不出来,垃圾箱也无法随意挪动。
村道停车 发现被垃圾掩盖无法挪车
薛先生是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官厅村村民,1月1日凌晨4时许,薛先生开车回家后就将车停在了距离村口一百米处的村道左侧。薛先生说,第二天中午他打算开车外出时,发现车上堆满了垃圾,车左侧放置着一个大型的垃圾箱。“垃圾箱紧挨着我的车驾驶位一侧,车顶和车左侧都堆满了垃圾,无根无法靠近,而且车辆引擎盖已经出现部分凹陷。”
薛先生说,这个垃圾箱在此处已经一年多了,“今天放在左边,明天放在右边,我的车一直停在这附近,垃圾箱也是哪里有空地就放在哪里。”
出事后,薛先生拨打110报警,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西街派出所民警先后四次出警并记录现场情况,“民警告诉我,应该找主要负责部门处理此事,他们也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随后,薛先生又联系交警部门和村委会,交警回复他称此事不属于交通事故范围。而村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薛先生,主要责任应由席王街道环卫科负责。
薛先生在铜川工作,原本计划1月2日就开车返回铜川,因为处理这件事,他到现在都没办法上班。
席王街道环卫科:如果相关部门能够界定责任,该修就修
1月3日下午3时许,华商报记者来到位于西安市东三环的官厅村村口,沿着村口的主路直行100多米,就能看到左侧的垃圾箱和薛先生被垃圾掩盖的白色轿车。记者发现,村口主路右侧均停放着私家车,而薛先生所停放的位置较为宽敞,左侧也能停放车辆且不影响正常通行。而就在薛先生停车位置旁边的墙上以及村道右侧墙上,均写着“禁止停车”字样。
垃圾箱紧挨着薛先生的车左侧,距离不超过10厘米。垃圾已经从垃圾箱中溢出,堆在轿车和垃圾箱中间。而堆放垃圾的左前方就是灞桥区官厅小学,右前方不足50米的地方,则是小太阳幼儿园的正门。
1月3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灞桥区席王街道环卫科,办公室无人。记者多方询问后,联系到环卫科工作人员姚某,姚某回复,他们上午已经向薛先生表示可以配合他将车辆挪出来。“我们的垃圾车司机反映垃圾箱当时并没有放在那里,不知道谁将垃圾箱挪到那里去的,如果车之前停在那里,垃圾箱是没有办法放在车辆旁边的。”
至于车辆的损失,姚某称相关部门如果界定是街道环卫科的责任,该修就修,“不管是交警部门还是公安部门,只要有界定结果,说明原因在我们,拿着东西我们也好处理。”
薛先生说,垃圾箱目前已经向轿车方向倾斜,挪动过程中也会造成车辆的二次损伤,加上要对车辆进行整体的消杀消毒,不仅对车有损伤,还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律师:车主可要求垃圾清运主体清理垃圾并赔偿损失 如车主未尽注意义务亦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民法典》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垃圾箱的放置应当避免给他人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由此给停放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耀华说,车主可要求垃圾清运主体清理垃圾,赔偿清理车辆的费用;垃圾清运主体不及时清理或赔偿的,车主可先行清理垃圾,后向垃圾清运主体索赔。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长江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垃圾车司机将车内垃圾倾倒在村民车辆车身及周围,导致该车辆至今无法开出,后期还需对车辆进行清理,垃圾车司机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垃圾车归属于某一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此种情况下,该村民应向该单位主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对存在重大失误或过失的垃圾车司机有权进行追偿。
此外,如该村民违规停放车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损害结果发生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村民对损害结果亦应按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