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祁鹏玉)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一女子与前夫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后来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女方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女方称,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旅游费合计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有关抚养费的争议近年来一直存在,那么生活中,离婚后由谁来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因为抚养费不够生活而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又是什么呢?我们咨询到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曹天慧律师,陕西省青年律师刘立。请他们来帮我们解答。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女方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其核心在于女方为孩子支出的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
同时,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问题,可以参考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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